规章

定义

  • 服务提供商 - 总部位于华沙al. Niepodległości 129/19, 02-570 华沙的Rationale sp. z o.o.(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于首都华沙地方法院国家法院登记处第13号商务处,KRS号: 0000727138, NIP税号: 5213822119, REGON统计号: 369940533, 公司注册资本5000.00兹罗提并全额缴清。
  • 规章 - 本规章
  • 网站 - 地址为https://www.bonder.app的Bonder网站由服务提供商按照本规章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营
  • 账户所有者 - 自然人、法人,或者不是法人的组织单位,但法律授予其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法人资格,他们通过接受本规章,可通过在网站上进行帐户注册以使用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帐户所有者应对用户所提供的内容负责
  • 账户 - 服务提供商保存的数据和用户的个人设置,便于服务提供商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用户面板启用帐户访问
  • 用户 - 在网站上创建并激活帐户后,使用用户面板管理帐户者。用户可以是帐户所有者,也可以是在其授权下管理帐户者
  • 注册 - 使用网站上的注册表格进行的一次性活动,由用户进行帐户的创建
  • 用户面板 - 需要用户登录名和密码的网站页面,允许用户修改公开数据和设置帐户
  • 登录名 - 电子邮箱是用户在网站上的独特身份识别
  • 密码 - 由用户定义并分配给登录名的字符串。用户需要密码才能登录网站
  • 服务 - 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站按照《规章》中所规定的条款公开共享公开数据的服务。在网站的某一页面上提供正确的数据身份标识后,便可读取和下载公开数据
  • 公开数据 - 用户在用户面板中自愿定义帐户的数据,服务提供商将其作为服务的一部分在网站的页面上进行提供。用户自行定义公开数据的分享方式和范围。鉴于服务的性质和为便于客户,服务提供商要求用户在公开数据中提供姓名,这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在账户中保存用户外的其他人的数据,则需要帐户所有者自行征得这些人的同意,以便服务提供商将其数据用作服务的一部分。如未经同意,帐户所有者对数据的分享负责
  • 数据识别码 - 分配给公开数据的唯一字符串,允许其他人通过网站页面查读和下载公开数据
  • 用户的客户 - 根据用户意愿接收了数据识别码以通过网站页面读取和下载所提供的开放数据的人。用户的客户不需要在网站上拥有帐户即可访问公开数据
  • 访客 - 网站访问者
  • 试用期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3:59:59 GMT+0,服务提供商允许使用帐户而无需支付费用
  • 套餐期 - 账户所有者支付账户套餐费用的使用期间。套餐期是从将套餐费计入服务提供商的银行帐户之日起的1个日历年。例如,在2018年2月1日的任何时间支付费用,则账户的有效期设置为至2019年1月31日23:59:59 GMT+0
  • GMT - Greenwich Mean Time;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 套餐费用 - 根据价目表支付在网站上使用帐户费用
  • 价目表 - 网站上提供了在网站上使用帐户的报价
  • 识别数据 - 为了向帐户所有者开具所提供服务的发票,服务提供商使用由用户所定义的数据:
    • 1.对于自然人-名和姓、永久居留地址、通讯地址;
    • 2.对于法人或者法律授予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单位-公司名称、税号、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 协议 - 在注册时帐户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订立的提供电子服务的协议。注册同时也指帐户所有者接受规章

总则

  • 1.规章规定了使用服务提供商向帐户所有者提供的网站和服务的规则,并且还定义了服务提供商和访问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其中包括帐户所有者、用户和用户的客户。
  • 2.网站的所有者和提供本规章种所规定的服务的实体为服务提供商。
  • 3.通过本网站,根据《规章》中规定的原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包括分享用户声明的公开数据。
  • 4.公开数据的类型和范围以及其公开范围则由用户在用户面板中予以确定。
  • 5.帐户的访问权限仅适用于按规章在帐户中具有访问权限的用户。
  • 6.在网站页面上提供正确的数据识别码后,访问者可以查读和下载用户定义的公开数据。
  • 7.帐户所有者接受非用户的客户即未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公开数据。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帐户所有者免除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 8.使用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网站和服务的条件是,帐户所有者阅读并接受规章的内容。
  • 9.服务提供商保留将网站的持续运营委托给第三方的权利。
  • 10.网站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户设备的最低硬件要求是1000 MHz的处理器、512 MB RAM、互联网连接以及支持Cookie文件,支持HTML5、CSS3和JavaScript的浏览器。
  • 11.服务提供商将尽一切努力确保与网站建立连接的设备之间的稳定和安全的数据传输。
  • 12.服务提供商不对用户和访问者的技术问题或硬件限制(造成无法正确使用网站)负任何的责任。

有关用户的客户的规定

  • 1.通过使用本网站,用户的客户接受规章的规定。
  • 2.用户的客户不需要在网站上拥有帐户即可访问公开数据。
  • 3.通过下载公开数据,用户的客户可提供电子邮箱地址,该电子邮箱将可让他跟踪所选用户的公开数据的变更。如果用户更改了公开数据,则用户的客户将通过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收到此事的通知。
  • 4.用户的客户自愿提供电子邮箱。
  • 5.服务提供商承诺仅将用户的客户的电子邮箱用于发送和已订阅的公开数据有关的通知。
  • 6.用户的客户在输入电子邮箱后,将收到指向其邮箱的网络链接,从而可从用户的公开数据订阅者列表中删除其电子邮箱地址。随时可以取消订阅者列表。
  • 7.如果取消用户的公开数据订阅者列表,则服务提供商不会保留用户客户的电子邮箱地址。
  • 8.针对用户客户,服务提供商根据规章的“个人数据保护”部分使用“ Cookies”文件。

有关访客的规定

  • 1.通过使用本网站,访客接受规章的规定。
  • 2.针对访客,服务提供商根据规章的“个人数据保护”部分使用“ Cookies”文件。

在网站上创建和维护帐户

  • 1.帐户所有者在网站上进行帐户注册并支付了套餐费用后,便可使用服务。在试用期内,不适用支付套餐费的义务。
  • 2.在网站上注册帐户即表示接受规章。
  • 3.注册过程要求帐户所有者根据网站上的要求提供电子邮箱和密码。
  • 4.服务提供商向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消息,此消息包含了激活网站帐户的网络链接。在帐户被激活之前,无法访问用户面板。
  • 5.如果帐户所有者在注册后的24小时内未激活帐户,则注册过程中所提供的数据将自动从网站数据库中删除,并可再次用于注册。
  • 6.帐户激活后,用户可在服务提供商指定的试用期内免费使用网站。
  • 7.试用期结束后,帐户所有者可使用套餐服务。为了使用套餐服务,帐户所有者必须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于开具发票所需的识别数据。
  • 8.在注册时,帐户所有者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发票。
  • 9.试用期或套餐期到期前30天,服务提供商通过用户面板提供下一个套餐期的形式增值税发票。在将付款记入服务提供商的帐户后的7个工作日内,则将通过用户面板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
  • 10.服务提供商有7个工作日用于处理接收付款。
  • 11.如果服务提供商在试用或套餐期结束后未记录到来自帐户所有者的付款,则服务提供商将自动暂停向帐户所有者提供的服务。自试用期或套餐期到期之日起,用户可在接下来的30个日历日内使用用户面板。
  • 12.如果服务提供商在试用期或套餐期到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记录到付款,则该帐户将自动被从网站上删除,且无法被恢复。
  • 13.根据用户面板中提供的形式发票支付套餐费用,这将延长协议至新的套餐期。
  • 14.帐户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提供服务协议在试用期或套餐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 15.帐户所有者可随时通过网站删除帐户以终止协议。用户面板中提供了删除帐户的工具。如果在套餐期内删除帐户,则不予退还未使用期的费用。
  • 16.删除帐户后,与该帐户关联的所有数据将被永久删除,并且无法恢复。
  • 17.从网站删除帐户后,服务提供商将无法恢复帐户,因此需要重新注册。
  • 18.用户自行保密密码和登录名。
  • 19.用户登录名和密码是服务提供商进行识别的基础,通过用户面板完成的所有交易均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 20.如果发现用户不遵守规章规定,则服务提供商保留在试用期和套餐期内冻结帐户并暂停提供服务的权利。
  • 21.通过注册,帐户所有人同意使用用户面板和在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箱与服务提供商进行联系。

使用网站

  • 1.服务提供商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修改网站的外观及其功能。
  • 2.网站用户承诺:
    • a. 以不干扰网站正常运行的方式使用本网站;
    • b. 不得试图获得对其他用户帐户的访问权限;
    • c. 根据法律和法规使用网站;
    • d. 不以阻碍其他用户正确使用服务和阻碍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网站。
  • 3.服务提供商不对因用户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侵犯第三方的个人权利承担责任。
  • 4.账户所有者对账户中保存的数据全权负责。
  • 5.用户和访问者均有义务将所观察到的违法行为和网站用户侵犯第三方及其他用户的个人权利的情况告知服务提供商。
  • 6.如果用户违反了规章或法律,则服务提供商有权在试用期内和套餐期内,立即冻结或删除该帐户,剥夺该用户对帐户的访问权限以及暂时或完全中止向帐户所有者提供服务的权利。特别是:
    • a. 用户侵犯了其他人或实体的权利,
    • b. 用户发布与适用法律相抵触或侵犯服务提供商声誉的内容。
  • 7.如果出现第6点所述的情况,导致帐户所有者放弃因服务提供商执行服务受限而对服务提供商进行任何的索赔。
  • 8.服务提供商保留按个别规定提供服务的权利。
  • 9.账户所有者对账户中保存的数据内容负全部的责任。
  • 10.用户可以自由更改保存帐户中的数据。
  • 11.鉴于服务的性质和用户客户使用的舒适性,服务提供商要求用户在公开数据中提供姓名,这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

费用

  • 1.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为付费服务,但试用期除外。
  • 2.价目表中列出了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的费用额度。
  • 3.套餐费为在下一套餐期内预收取的。
  • 4.可使用用户面板中提供的付款方式支付套餐费。
  • 5.帐户所有者同意,服务提供商可在付款过程中使用外部中介,并向他们披露帐户所有者的必要个人数据以完成交易。
  • 6.如果使用支付卡进行套餐费用的支付,则帐户所有者同意应自动收取后续套餐期的费用,直到用户通过用户面板删除帐户或更改付款方式为止。
  • 7.可使用用户面板更改支付套餐费的方式。
  • 8.服务提供商有7个工作日用于处理接收付款。
  • 9.服务提供商在价目表和用户面板中提供套餐费用额度。如果帐户所有者不接受套餐费的额度,则可随时取消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功能中断

  • 1.服务提供商有权引入技术性中断,中断访问者使用本网站。
  • 2.服务提供商承诺在GMT+0 晚上时间引入技术性中断,并将尽一切努力使技术性中断持续尽可能的短。
  • 3.如果技术性中断持续超过24小时,则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帐户有效期内增加两倍的技术中断时间。
  • 4.对于因第1点所述的情况,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或个人(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设备故障)引起的无法履行服务或者不当履行服务,服务提供商对此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个人数据保护

  • 1.个人数据的管理方为服务提供商。个人数据的处理适用于法律,并符合1997年8月29日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法规(合并文本,2002年法律公报,第101号,第926项及其后期修订)和2002年7月18日关于提供电子服务的法规(2002年法律公报,第144号,第1204项及其修订)。
  • 2.在注册时,帐户所有者接受规章的内容,并同意服务提供商处理保存的个人数据。
  • 3.使用公开数据变更通知服务的用户客户接受规章的内容,并同意处理服务提供商保存的个人数据。
  • 4.通过访问网站,访问者接受规章的内容。
  • 5.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保存的个人数据在帐户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以及提供服务。
  • 6.帐户所有者识别数据仅用于执行付款过程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 7.用户的公开数据仅用于按照规章中所述的方式进行执行服务。
  • 8.用户客户的电子邮箱仅用于发送与订阅的数据标识符有关的通知。
  • 9.服务提供商承诺正确保护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
  • 10.帐户所有者接受未经授权的人可通过网站页面读取保存的公开数据。通过提供服务的机制,服务提供商将限制未授权人员读取保存的公开数据的可能性。
  • 11.服务提供商承诺将依法处理存储的数据。
  • 12.如果确认用户使用网站违反法律,则服务提供商保留向法律机关或第三方披露帐户所有者身份数据的权利。
  • 13.为了改善网站的运行,服务提供商使用“ Cookie”文件。服务提供商仅使用“ Cookie”文件来改善网站的运行,其中包括记住设置并维护访问者计算机与网站之间的当前会话,并且不会用于跟踪因特网上的活动。访问者可以阻止或删除“ Cookie”文件。
  • 14.用户可以随时修改保存的个人数据。
  • 15.只有通过网站删除帐户,才能完全删除个人数据。可以通过用户面板删除帐户。自用户删除帐户之日起7天内,服务提供商将不可撤消地删除已保存的数据。不予退还未使用的套餐期费用。
  • 16.如果用户在网站上放置其他人的个人数据,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他人的数据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被用户所使用,则此人可要求服务提供商将其数据删除。如果用户无善意,则服务提供商保留冻结或者删除帐户的权利。不予退还未使用的套餐期费用。
  • 17.在账户中保存用户外的其他人的数据,则需要帐户所有者自行征得这些人的同意,以便服务提供商将其数据用作服务的一部分。在未获得此类同意许可的情况下,帐户所有者应对服务提供商使用数据进行提供服务负责。
  • 18.服务提供商承诺会保护帐户的安全。观察到的错误或者系统功能上的纰漏,则应报告给支持部门。

投诉

  • 1.有关网站操作的投诉,应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支持部门。
  • 2.只能通过注册过程中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提交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原因及其确切的描述。
  • 3.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将不予以处理。
  • 4.服务提供商有14个工作日的时间处理投诉。根据投诉原因和用户合作的意愿,可以延长此期限。
  • 5.服务提供商对投诉的处理是最终的决定。

其他规定

  • 1.服务提供商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将本规章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2.未经服务提供商的同意,帐户所有者不得放弃因规章对其他人和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 3.规章中未涵盖事项,应适用于波兰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
  • 4.服务提供商有权在和帐户所有者订立的合同有效期内对规章进行修改。
  • 5.如果帐户所有者不同意规章的修改,则在试用期或套餐期到期后,可通过用户面板从网站中删除帐户。
  • 6.规章自其在网站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 7.网站上提供了有关规章的变更历史。
  • 8.服务提供商保留在无需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完全停止提供服务的权利。
  • 9.如果出现第5条和第8条所述的情况,服务提供商应在90个日历日内退还帐户所有者未使用的期间内的费用。帐户所有者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则概不予以退还。
  • 10.在适用本规章的基础上可能发生的所有争议,均受波兰普通法院的管辖。
  • 11.有资格解决因实施本规章而引起的争议的法院为,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法院。
  • 12.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网站的所有材料(特别是文本、徽标、图形、页面布局以及所选颜色)均受1994年2月4日的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 13.如果服务提供商因用户的非法活动而遭受损害,则承担侵权责任的实体承诺赔偿服务提供商的全部损害。
  • 14.服务提供商不对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负责。
  • 15.账户所有者对账户中保存的数据负责。